【提升】法律社会学

2024年07月01日 开云

  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进程与展望

  郭星华 郑日强

  原文载于社会学评论2016年第2期

  内容摘要本文对十年本土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成果进行评述,藉此展望法律社会学的发展方向。当代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弱化,诉讼日益成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学者们的识。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型有需求解释和治理解释两种观点,但其互动关系仍缺乏令人信服的研究。学者们运用定量定性研究方法对民众的法律意识加以研究,探究了民众的纠纷解决倾向以及对法律的认知。我们认为,要想理解法律意识的变迁与形塑,尚需结合两种方法的研究成果。当代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学者们多从家法与民间规范的张力入手开展研究,已形成十分成熟的研究框架,但学术增量不足。民间规范的转型与新生,民间规范如何引入立法等,或可成为研究增长点。作为法治的载体,法嵌入于地方政法体系之,不仅承担家治理的职责,还对法官加以治理。处于复杂结构的法官,承担着多重社会角色,角色间的张力得到学者们的关注。我们提出,在研究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的过程,需关注行政干预与政治介入的区别,探究治理逻辑与法理逻辑的张力,提炼系统框架以整合现有的分散的研究成果。对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前景,我们认为应扩展边界立足实证由破到立打造团队加强合作,将法律社会学建设成为具有活力的研究领域,以回应司法改革不断深入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社会转型法律意识纠纷解决司法系统

  回顾的法治建设道路,与西方发达家内生型法律体系以及原殖民地家植入型法律体系不同,属于混合型法律体系,外法律本土法律文化和社会现实构成了我法律现代性与地方性互动的关系框架。这些因素之间既有良性互动和动态均衡的一面,也常常存在着种种文化冲突,包括外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新传统与旧传统的冲突基本情所决定的特有法律价值与传统文化和外文化的双重冲突等郭星华黄家亮,2007。这些冲突使得法治建设的期望与现实之间充满张力,而正是充满张力的法治进程推动了年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蓬勃发展。

  一蓬勃发展的法律社会学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1,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郭星华主编,20155。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者都参与了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与十年前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业余性张善根,2009不同,专门开展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学术群体正在形成。年已初步形成三个法律社会学研究重镇并各自拥有其学术台,分别是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大学法学,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于1999年成立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年,在现任所长郭星华带领下,形成了一个立足法律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研究团队。2011年,在郭星华召集和主持下,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成立,郭星华任首任会长,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法律与社会高端论坛,至今已第五届。北京大学法学有着悠久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强世功,2013,年在苏力强世功侯猛等学者带领下,一批北大法学的学生在开展扎实的实证研究。以北京大学法学主办的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编辑和作者群为纽带,社科法学连线成立,并于2013年开始举办社科法学研营,今年已举办第三届。上海交通大学设有法社会学研究心,由凯原法学长季卫任主任,于2014年牵头成立了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同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和剑桥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亚洲法律与社会杂志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成为第一份法社会学专业杂志,也是亚洲第一份英文的法社会学专业杂志。此外,西南政法大学华理工大学上海大学等高校年也陆续成立了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大力建设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团队,并有相关出版物诞生,在此不一一罗列。

  正是在不断壮大的法律社会学学术群体推动下,年法律社会学研究成果丰硕。在知网上以法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为主题搜索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以发现,十年,以法律社会学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大规模增多。1996年至2005年发表相关论文166篇,2006年至2015年发表相关论文497篇,最十年发表的相关论文是过去十年的3倍,法律社会学的蓬勃发展可见一斑。

  表1 法社会学法律社会学为主题的核心期刊论文数单位篇

  数据源知网

  为了回应法律社会学课程教学的需求,推动法律社会学学科建设,多本教材陆续出版再版刘焯,2008;朱景文,2013;高其才,2013;何珊君,2014;等。郭星华主编的法社会学教程,是目前唯一一本由社会学学者所主编的法律社会学教材,已出版第二版郭星华,2015。由于教材体例的限制,法律社会学教材有着相的框架,普遍先介绍西方的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对法律社会学学科进行界定,随后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核心议题展开分析。

  年,越越多的海外研究成果进入,丛书亦不少见,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与社会译丛。译著,以美实证主义进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为主,欧洲社会理论进路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则相对鲜见。虽然译著有助于我们理解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成果,开拓我们的视野,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有所启示,但多为个别作品,缺乏主线。系统性的缺失加之引进的滞后性,使译著并不足以呈现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全貌和新成果。

  鉴于已有不少学者郭星华隋嘉滨,2008;张善根,2009;刘思达,2010;强世功,2013梳理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不同时期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术生,我们不再赘言。除了解释研究脉络的需要而提及早期经典著述外,本文评述的对象是十年20062015法律社会学研究成果,不将译作教材作为评述的对象,而是以学者对本土问题的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作为评议基础。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应该坚持从经验事实探求法律运行的规律,着重客观描述与事实解释,这已得到一些法学家的认同苏力,2013。一些以法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为主题的规范研究,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而得出结论,这一研究路径更接于法理学而非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因而不作为本文评述的对象。

  接下,本文将聚焦十年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主要议题社会转型和法律意识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归纳核心研究成果,概括研究脉络,搭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宏观图景,从而展望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未。

  二社会转型和法律意识

  当代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的社会基础,是法律社会学所需探究的基本问题。董磊明等学者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认为,与费孝通乡土的理想类型相比,今天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联结模式都正在发生质变。农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这导致了当前村庄内生力量无法有效整合秩序。郭星华刘正强郭星华刘正强,2009的研究同样表明,社会结构转型和现代化进程导致了初级关系的弱化和功能的转移。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失效,司法途径家法律已日益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这似已成为学术界的识。

  纠纷解决机制何以发生转型,缺乏令人满意的答案,有需求解释和治理解释两种路径。需求解释强调传统社会秩序瓦解和纠纷解决机制失灵是社会转型或言现代化进程的物。这一解释逻辑与涂尔干韦伯等经典社会学家的论断相契合。现代化过程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基础消解,基层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增大,有迎法下乡之说法。治理解释则将以家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与新政权建设过程家权力下沉相联系。人民法需在基层社会始终在场,实现一种所谓的身体治理强世功,2009。因此治理解释将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式微视为家政权建设和送法下乡的物。

  遗憾的是,需求解释与治理解释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具体机制如何,不同地区是否存在差异,现有法律社会学研究并未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观点,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建设与司法实践的社会基础。

  抛开这一社会基础的形成机制不谈,法律社会学的具体研究均是在认可这一社会基础的前提下开展的。其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即是当代民众的法律意识研究。学者们开展了一系列研究,以描绘当代法律意识的图景,既有对整体民众法律意识的研究,也有针对大学生农民工农民等特定群体的调查。

  郭星华Guo Xinghua,2008从合法性感知方面分析了美法律意识所存在的差异人对法律的服从和尊重要显著低于美人,受教育程度越高,行政级别越高,服从法律的程度越低。黄家亮邢朝黄家亮邢朝,2012通过对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明显的代际差异,并且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并不比老一代农民工高。韩大元孟凡壮韩大元孟凡壮,2014对60年公民宪法意识的变迁进行研究并开展调查,亦可属于此类。此外,各级法也开展了一系列相关调研,在此不一一列举。

  自发组织的调查,由于时间金钱人力等方面的限制,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有限,年越越多的学者采用全性的科学调查,其人民大学调查与数据心主持的综合社会调查CGSS正逐渐受到法律社会学研究者的青睐。一些关于法律意识的研究正是以这一调查数据为基础,将法律意识操作化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程金华程金华,2009发现,公民对行政纠纷解决存在事实上的双轨制度需求,对通过准司法渠道和政渠道解决纠纷有同等程度的需求。程金华吴晓刚程金华吴晓刚,2010考察了民事纠纷解决的社会分层差异,统治精英相对说更少依赖政府渠道而更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下层社会阶层成员则更多地信赖政府渠道,把日常纠纷诉诸政府。杨敏陆益龙杨敏陆益龙,2011;陆益龙,2013发现居民的权威认同具有多元化特征,且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行为相分离民众法律权威意识越强,选择诉讼方式的概率越低;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些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描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但综合社会调查涉及法律意识的题设十分有限,存在研究者关心的问题缺失的情况,限制了学者所能开展的研究。

  刘子曦刘子曦,2014曾对法律意识的定量研究提出质疑,认为法律意识不可以通过标准化的调查化约为个人态度的集合;法律意识具有情境性;法律意识不仅是一种内化于个人的法律知识,还受到社会行动的影响。刘子曦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对法律意识进行研究,提出了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行动者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司法体系内部运行逻辑的理解。法律意识以这两个维度为基点,影响着行动者动员法律资源的策略。刘子曦的研究体现了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研究法律意识的进路,除此之外,储卉娟储卉娟,2005基于法律援助探究想象的法律与法律的想象之间的复杂关系,郭星华张晶郭星华张晶,2010基于业主委员会诉讼开发商的民事纠纷案,讨论弱者诉讼策略的法律意识,均可以视为这一研究进路的典型。

  在我们看,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定量研究试图呈现的是群体差异,或言社会经济属性与个人纠纷解决的抽象倾向之间的普遍关系。定性研究则试图呈现特定社会结构下个人的行动,通过民众的行动理解民众的法律意识。二者试图回答以及能够回答的问题显然有所区别,只有结合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意识。例如,抽象语境下的法律意识与特定情境下的法律意识之间存在怎样差异?何以存在?此外,定量研究已揭示了法律意识的群体差异阶层差异,这一发现有助于我们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定性研究,理解不同群体社会阶层法律意识差异的形成机制。

  三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

  除了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法律社会学还开展了大量关于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的研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整合,失灵的纠纷解决机制则可能对社会和谐生消极影响。在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弱化但还在扮演重要角色司法途径正在民众纠纷解决选择扎根的情况下,纠纷解决机制的效能得到学者们关注。例如,张晓红张晓红,2012分析了农村妇女从纠纷到犯罪的行动轨迹,正是私力救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纠纷解决失灵,才使得农村女性最终走向自杀式的暴力犯罪。储卉娟储卉娟,2012a;储卉娟,2012b基于对北四所监狱民事转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调查发现,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纠纷当事人在攀爬纠纷金字塔的过程,会累积对利益相对方的怨恨和对第三方的怨恨,前者导致了激情犯罪,后者则导致基层社会暴戾之气。

  无论是学者们的研究还是日常生活的感知,诉讼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没有发挥人们期望的功能。学者们逐渐认识到,法治建设不能只关心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也不能简单地指责理论研究的成果没有在司法实践贯彻,而应该深入到社会之,考察法律运作存在的社会问题,总结和整理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在诸多关于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对家法与民间规范之间的协调背离冲突的研究蔚为壮观,占据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半壁江山汤唯,2007154。已形成了苏力的本土资源论1996,梁治的法律文化论1996和谢晖的现代化规范论2005三大民间规范研究范式。年,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陆续刊载,对民间法研究的成果已有细致梳理,民间法本体民间法实证民间法司法运用民族惯法民间纠纷解决等不同具体议题都有长足发展李亮,2011。

  研究表明,的纠纷解决并非简单的适用法律,而是富有张力,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传统与现代,传统的民间规范与现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张力;其二,方与西方,民间规范根植于的文化传统,而现代法律制度则源于西方文化;其三,家与社会,法治建设由家推动,具有家本体性和社会治理特征。因此,民间规范与司法实践是一个层次足够丰富的研究领域。充满张力的关系使法律体系运作出现诸多问题,迫使法学家必须对民间规范的司法效力及其法源性进行分析,从而在法理层面解决这一矛盾。而民间规范作为社会事实涂尔干语,也是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传统领域。因此,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成为少有的能够实现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对话的研究领域,学者们开展了大量实证研究。已有研究的普遍观点是,当今法治建设缺乏对民间规范的观照,在纠纷解决和司法实践,民间规范被边缘化,缺乏合法性,进而提出家法治建设过程应该对民间规范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尊重,注重惯情理俗道德等各种民间规范在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作用。

  虽然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研究有着丰富的层次可以挖掘,也成为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重要主题,但正是因为这一研究主题有成熟的框架,使得丰富的研究背后,所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一样的。随着研究成果的增多,出现内卷化倾向,即在原有框架下不断精细,却未能突破原有框架。此外,已有研究集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多涉及代际冲突,即老人坚持民间规范,年轻人则采用家法。农村少数民族老人,使学术研究民间规范与传统或前现代相联系,展示出的民间规范是走向消亡需要人为保护没有生命力与现代化不亲和的民间规范,很难与现代法治建设相统一,以至于有学者提出了民间法消亡论魏治勋,2011。

  强调法律多元的学者,主张民间规范生长于民间社会,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秩序密切相关,即使在政体变更家法被彻底改写之后,它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维系民间社会的秩序梁治,1996。研究表明,民间规范本身及民众对民间规范的认知和使用在社会转型过程同样会发生转变。

  郭星华邢朝郭星华邢朝,2010发现,农民动用或不动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实际上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在乡土社会结构混乱多种权威存的状况下,农民在处理纠纷时更可能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技能和资源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途径。在纠纷解决,家法与民间规范这两套话语分别被双方当事人所选择。选择的基础,有理虽是原则,但更大程度上是有利。高其才罗昶高其才罗昶,2012对浙江订婚惯法的研究发现,订婚惯法在蒋村仍然客观存在,有其现实功能和特殊价值,但经济因素日益突出。民间规范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认同问题转向了利益问题和策略问题黄家亮吴柳芬,2015。因此,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既有价值型冲突,也有工具型冲突。这提醒我们,需要对民间规范开展更加系统的研究,分析民间规范变化的趋势特征及机制。

  在民间规范研究,民间规范是否有更新,城市会不会诞生新的民间规范,是尚未得到重视的问题。正如苏力苏力,1996所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强大,市场自身也会不断孕育出一些全新类型的民间规范,这一类型的民间规范不但不会消亡,反而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展而日益发展。民间规范不能在研究自我限定为文化遗,而应该认为其处于不断生成之,通过考察新生的民间规范,探究民间规范的现代性。城市是现代化的载体,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现代化不仅对传统民事关系婚姻继承物权债权生影响,而且生了一系列新型社会关系,商事关系集体现了现代性社会关系。民间规范的现代性研究,有必要将民间规范研究的地点扩展到城市,将民间规范研究的领域扩展到商事。

  此外,虽然民间规范在司法实践得到重视,但在立法层面还存在争论。民间规范能否作为法源纳入法律体系,如何在立法得以体现,或许需要社会学学者与法学学者的同努力。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在此背景下,民间规范怎样进入地方立法,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四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

  司法系统是落实法治理想的核心环节,法律从业人员则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司法系统与法律从业人员同将法治的抽象原则应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广义的司法系统包括公检法司四大部门,法律从业人员也包含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群体,其法和法官是与民众日常生活交集最多,也是最受学者们关注的研究对象。

  最高人民法作为法体系的顶端,喻喻,2006将其承担的政治功能归纳为为家的心工作服;实现全法官的组织化;促进家与社会的组织化。这三个方面的功能充分展现了法作为政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不仅需要参与家治理,对社会负有责任,还需对自身进行治理。

  在法的家治理功能方面,侯猛侯猛,2007提出最高人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制定公政策的法,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审判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仍保有其影响力。黄韬黄韬,2013分析了最高人民法在金融法律制度形成和变迁过程彰显出的公政策属性。侯猛黄韬的研究展现了法对于社会秩序的治理,法不仅仅具有适用法条解决纠纷的功能,还具有根据具体情势适用法律从而推进公政策得以执行的功能。除了对社会秩序的治理,法在现阶段是否存在对社会关系的治理?如何开展治理?有待进一步考察。

  基于具有特色的政法体制,基层法嵌入于地方政治生态之。唐应茂唐应茂,2009通过对法执行数据的分析,提出正是因为家的作用过了头或者不到位,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质量不佳,造成执行效果不佳。贺欣贺欣,2009的研究发现,鉴于高度依赖地方政府的司法财政结构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不衡,直接影响了法的运作模式。

  地方行政干预司法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更为民众和学者关注。代志鹏代志鹏,2012;代志鹏,2013基于个案探讨了干预司法的类型和强度,并分析了法官面对干预时的不同策略及导致的结果,以及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所引发的制度失灵等问题。虽然行政权力仍具有强大的作用力,但由于法律场域的扩大和影响力的增强,起支配地位的并非只是行政权力规则,法律规则与司法运作的内在逻辑同样发生作用,并在一定意义上约束着行政权力可能行动的范围。一些法从寻求司法独立转向介入地方治理。贺欣He Xin,2012通过调查发现,法可以通过寻求的权威支持,参加听证会提供司法建议等创新性方式,增强其在地方政治运作的作用,从而使得地方政府的行动更加司法化。张洪涛张洪涛,2014的研究发现,法在消解外部不确定性风险和压力时,形成了组织结构柔性化和组织功能普化的十字形调审组织。嵌入其间的法官也相应地选取了调解型横向分权式决策的民主化审判型纵向分权式决策的行政化和调审型纵横向分权式决策的去司法化等三种压力消解方式。

  在此需指出的是,已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混用了行政干预和政治介入。行政干预的实质是利益,可能是部门利益,也可能是个人利益。除却出于利益的行政干预,还存在政治介入。贺欣贺欣,2008对广地区法处理外嫁女案件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政治介入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在政治稳定的家话语推动下,法官在实际处理案件时,不得不慎重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尤其是面对群体性案件,如外嫁女改制单位退休人员案件时,法官必须审时度势地作出具有政治意义的裁决,既不能对民众的要求和期待置之不理,也要用法律的武器斡旋民众的诉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关注的工作重点不完全是实现正义,而是转移到了如何通过处理案件稳定基层社会的统治秩序。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检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由此可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将会进一步从制度上控制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行将消失还是转变形态,还需进一步观察。相对而言,政治介入随着对司法政治性的重视,仍将延续甚至进一步升级。行政干预与政治介入的区别,或许是我们研究司法系统与政法制度的关联时应予以重视和留意的角度。

  王启梁张熙娴王启梁张熙娴,2010指出,法官是一个受到结构性约束但??又有着主观能动性的行动者,更进一步讲,他所处的结构既制约了他的行动同时又促成了其行动。正如贺欣贺欣,2008的研究所呈现的,由于法解决社会敏感纠纷存在法律障碍和执行困难,其最终将纠纷处理的责任推给政府,但同意通过行政诉讼审查政府的决定,从而在与政府的权力关系保持有利的位置。因此,尽管他们的行为仍然嵌入于特定的政治和权力背景之,但通过策略性地运用法律,法有能力改变其自身状况。

  面对复杂的法与社会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关系,法官承载着双重甚至多重的角色刘思达,2005;江华,2011。法官不仅要扮演裁判员,还要扮演社会工程师,一方面是家司法权力的代表,另一方面又嵌入行政体系社会网络之,使得法官在司法过程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

  在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研究主题之下,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似乎只是家法律的载体,但从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自身看,处于两套具有张力的逻辑之下其一,家的社会治理逻辑治理逻辑,其二,法律的形式理性逻辑法理逻辑。法律作为一种形式理性程度极高的物,本身具有一定的逻辑,同时,法又是家开展社会治理的工具,是政法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逻辑与形式理性逻辑,既可能统一,也可能不统一。治理逻辑与法理逻辑之间的冲突,可以成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的切入点。

  通过本主题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本文集讨论的是法与法官的研究,主题较为分散,缺乏核心的理论问题与框架。我们认为,或许可以结合行政干预与政治介入,治理逻辑与法理逻辑,搭建框架,整合已有研究,促进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研究的深化。

  五总结与展望

  不少学者刘思达,2010;侯猛,2014;储卉娟,2015都对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困境予以关切并展望了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前景。贺欣贺欣,2005张洪涛张洪涛,2005着重从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需求和生结构入手予以分析,提出需要突破现有需求和生结构的困境。刘思达刘思达,2010和强世功强世功,2013则更多地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入手予以讨论,认为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缺少一个清晰可持续的发展脉络和坚实的理论与方法基础。

  通过对最十年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可待深化的方向。其一,社会转型与法律意识。一方面,需进一步探究的是社会基础的形成机制,以便宏观整体地把握当代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结合定量与定性研究方法,考察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全面描绘解释法律意识的变迁与形塑。其二,纠纷解决与司法实践。该研究主题主要是探究司法实践困境背后的民间规范与家法的张力,该研究主题层次丰富框架明确,已形成相对成熟的研究脉络,若要寻求新的学术增长点,则需关注民间规范的转型与新生,从司法走向立法。其三,司法系统与法律职业。学者们已从不同方面分析了司法系统与政法体系的联系,法官所承载的多重角色之间的张力等,该研究主题较为分散,我们设想的可能框架是区分行政干预与政治介入,考察治理逻辑与法理逻辑的张力。

  我们不仅需要在已有研究议题上不断深化,还需要积极开拓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边界。作为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自于它的开放性整合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为己所用。回顾过往的研究,的法律社会学从许多学科吸取了精华和营养。例如,正是地方性知识法律多元活法等理论的诞生,推动了民间规范研究的发展。除了福柯布迪厄等人的社会理论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所用,其他社会学分支学科同样可以为法律社会学研究提供启迪,如职业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对法律职业研究的启示,组织社会学的研究框架对司法系统研究的助力,等等。当然,除了借鉴引进其他学科的成果,我们还需要积极开拓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议题,纳入一些其他的维度,突破传统界限,寻找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新田野。

  除了开拓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边界,我们结合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经历和体会,提出下列几点关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看法

  立足实证 的法治建设,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颁布法律法规,构建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而是一个重建社会秩序的复杂过程。只有基于经验实证,深入研究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研究法律在社会的现实运作,才可能在经验层面发现而不是在想象层面塑造法治建设的成就与不足,从而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诚然,实证研究有其局限性朱景文,2011,但我们认为,现有很多法律社会学研究尚且连实证研究的基本要求都未达到,属于不正确的调研陈柏峰,2013。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于现阶段法律社会学研究说,显得尤为必要,实证研究是法律社会学研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

  理论自觉 每一个具体的实证研究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学术碎片,而要想将一个个学术碎片整合成法治建设的完整图景,则需要理论自觉郑杭生,2009。由于历史的原因,现代社会科学理论几乎都发端于西方社会,但包括法律社会学在内的现代社会学理论未必都是真理,这些理论需要与现代化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我们提炼具有特色的法律社会学理论既需要借鉴西方理论,也需要与之对话,从而为世界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作出贡献郭星华,2011。

  由破到立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随着法制体系在运行出现了严重的障碍,使得人们对法律效用存在普遍的置疑,并导致了法制单线进化理论的崩溃。最十年法律社会学研究均体现了对法治建设的反思。但是反思法治建设的法律社会学与依旧强调同际接轨的部门法学的隔阂越越大,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很少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立法建议,这严重限制了法律社会学的进一步发展和学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实证研究,思考应该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法治,从破转向立,从反思走向建构。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倡导的迈向立法的法律社会学,与法律社会学的规范研究具有本质区别,我们的立法基础不是逻辑推演,而是经验抽象,从实证研究所收集的经验资料提炼立法建议。

  打造团队 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基础是资料,无论是定量研究的数据还是定性研究的访谈,均需要较多的时间和人力才能得以收集整理,这对学者,尤其是对法学界的学者说是乎不可能完成的工作。我们发现,法学家所开展的实证研究,几乎均为其求学期间完成的,正式步入教学岗位后,就鲜有实证研究成果问世。前文所提及的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和北京大学法学,均已形成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团队,前者以郭星华及其研究团队为主干,后者则由苏力强世功侯猛凌斌等老青学者牵头。正是因为有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学术团队,才保证了研究的延续性。

  加强合作 由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学科,缺乏法学基础的社会学研究者,在研究法律相关问题时不免受到限制。社会学同样也有其较强的专业性,社会学基础训练的不足,使一部分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家欠缺开展实证研究的执行力和社会学的想象力,许多号称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只是分析法学的一个翻版。因此,法学家与社会学家需要沟通和交流,谋求跨学科合作。

  我们认为,要想实现法律社会学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由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同努力,将法律社会学建设成为有活力有前景有影响的学术领域,从而吸引更多的研究人员加入,实现良性循环。我们相信,在研究者的同努力之下,法律社会学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乃至飞跃。

  参考文献

  陈柏峰,2013,法律实证研究的经验,法学第4期。

  程金华,2009,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以公民需求为视角,社会科学第6期。

  程金华吴晓刚,2010,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社会学研究第2期。

  储卉娟,2005,法律的想象与想象的法律基于法律援助事件的个案研究,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储卉娟,2012,怨恨的跃迁基层暴力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法社会学分析,黑龙江社会科学第4期。

  储卉娟,2012,从暴力犯罪看乡村秩序及其豪强化危险家法民间法视角反思,社会第3期。

  储卉娟,2015,理论反思与经验研究的关系法社会学研究多元路径初探,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第4期。

  代志鹏,2012,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司法干预与法官角色履行,云南行政学学报第4期。

  代志鹏,2013,法社会学视角下的法官角色冲突,云南行政学学报第2期。

  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2008,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社会科学第5期。

  高其才罗昶,2012,传承与变异浙江慈溪蒋村的订婚惯法,法制与社会发展第3期。

  高其才,2013,法社会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郭星华,2011,从经验走向理论法社会学理论本土化的探索,江苏社会科学第1期。

  郭星华主编,2015,法社会学教程第2版,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郭星华黄家亮,2007,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人民大学学报第5期。

  郭星华刘正强,2009,初级关系变迁与民间纠纷解决,江苏行政学学报第1期。

  郭星华隋嘉滨,2008,改革开放以我法律社会学的发展,黑龙江社会科学第4期。

  郭星华邢朝,2010,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黑龙江社会科学第1期。

  郭星华张晶,2010,弱者的诉讼过程与策略,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何珊君,2014,法社会学新探一个学科框架与知识体系的构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贺欣,2005,转型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北大法律评论第1辑。

  贺欣,2008,为什么法不接受外嫁女纠纷,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期。

  贺欣,2009,司法财政与司法改革,法律第6期。

  韩大元孟凡壮,2014,社会变迁六十年的公民宪法意识,社会科学第12期。

  侯猛,2007,最高人民法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北京法律出版社。

  侯猛,2014,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第5期。

  黄家亮吴柳芬,2015,多元正义下的行动逻辑与纠纷解决珠江三角洲外嫁女纠纷实证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4期。

  黄家亮邢朝,2012,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代际比较研究以北京市建筑行业新生代农民工为例,青年研究第6期。

  黄韬,2013,公政策法金融法制变迁的司法维度,北京法律出版社。

  强世功,2009,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北京法律出版社。

  强世功,2013,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文化纵横第5期。

  江华2011,常识与理性二法官角色再审思,政法论丛第3期。

  李亮,2011,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民间法以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为素材,甘肃政法学学报第4期。

  梁治,1996,清代惯法社会与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刘思达,2005,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社会学研究第3期。

  刘思达,2010,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法律和社会科学第2期。

  刘子曦,2014,法律意识的两个维度以业主诉讼维权为例,开放时代第4期。

  刘焯主编,2008,法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陆益龙,2013,权威认同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法社会学视野下的经验,江苏社会科学第6期。

  苏力,1996,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苏力,2013,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第4期。

  汤唯,2007,法社会学在西方法律文化与本土资源,北京科学出版社。

  唐应茂,2009,法执行为什么难转型家的政府市场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王启梁张熙娴,2010,法官如何调解?当代法学第5期。

  魏治勋,2011,民间法消亡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批判,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

  谢晖,2005,民间规范与惯权利,现代法学第2期


  杨敏陆益龙,2011,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基于2005


CGSS的法社会学分析,江苏社会科学第3期。

  喻,2006,论最高人民法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以最高人民法历年工作报告为素材,清华法学第1期。

  张洪涛,2005,论我法社会学结构性缺陷,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

  张洪涛,2014,法压力之消解一种法律组织学解读,法学家第1期。

  张善根,2009,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知识与社会的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

  张晓红,2012,纠纷及其解决的性别呈现基于某省女子监狱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第1期。

  郑杭生,2009,促进社会学的理论自觉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学?江苏社会科学第5期。

  朱景文,2011,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应用局限及其克服,法学研究第6期。

  朱景文主编,2013,法社会学第3版,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

  Guo, Xinghua. 2008. Understanding the logic behind rule of law


in china. Chinese Sociology Anthropology.41236.

  He, Xin. 2012. Judicial Innovation and Local Politics


Judici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in East China. China Journal.


6912042.

  The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 of Sociology of Law in


China

  GUO Xinghua ZHENG


Riqiang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2,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reviews the empirical researches


of sociology of law in the past ten years.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tradi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are weakened, and the litigation is


becoming an important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 There is still lacking of


convincing research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Scholars use the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to study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We believe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the results of


the two methods to understand the changes of legal consciousnes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scholars have carried out


the researches on the tension of the state law and the folk norm, which has


formed a very mature research framework. The transformation of folk norms needs


further research. The court is embedded in the local political system, not only


bear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state governance, but also needing to manage


judges. The judges in the complex structure take on multiple social roles which


are full of tension. We put forward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and political intervention,


explore the tension between governance logic and legal logic. We argue that the


developing of sociology of law needs expanding the boundary, basing on


empirical study, building the academic team, and strengthening cooperation.

  Keywords sociology of law, social transformation, legal


consciousness, dispute resolution, justice system

  责任编辑 邢朝

  基金项目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高校基本科研业费专项资金资助当代诉讼文化变迁的法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15XNH098。

  作者简介郭星华,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郑日强,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

  责编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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